1 “假使兩個以色列人到法庭上解決糾紛,其中一人被判無罪,另一人有罪,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要是有罪的那人該受鞭刑,審判官要命令他伏在地上受刑。鞭打的次數看犯罪的輕重而定;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頂多打四十下,不得超過,若超過此數便是公開侮辱他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“牛正在踹谷的時候,不可籠住牠的嘴。”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為去世的兄弟傳宗接代 “如果有兄弟兩人住在一起,其中一個先死了,沒有留下子嗣,他的遺孀不得再跟族外人結婚。死者的兄弟要盡兄弟的義務娶她;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他們的長子要作已死兄弟的兒子,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如果死者的兄弟不肯娶她,她要到城門口見本城的長老,告訴他們:‘先夫的兄弟不肯盡兄弟的義務,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。’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長老們就必須召見那人,跟他商議。如果那兄弟仍然堅持不娶她,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她要在長老們面前走上去,脫下那兄弟的一隻鞋子,吐口水在他臉上,宣布說:‘不肯替兄弟立嗣的人該受這種侮辱。’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在以色列中,他的家要叫做‘被脫鞋之家’。”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其他條例 “如果兩個人打架,其中一人的妻子為要幫助丈夫,去抓另一人的生殖器,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就要砍斷她的手,不可寬待她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“不可用大小不一的兩樣法碼;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不可用大小不一的兩樣量器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要誠實,用準確的法碼和量器,好使你們在上主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享長壽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上主—你們的上帝厭惡欺詐的人。”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命令消滅亞瑪力人 “要記住,你們出埃及時,在旅途上,亞瑪力人怎樣對待你們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他們不怕上帝,趁你們疲乏無力的時候,從後面襲擊,把落在後面的人都殺了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因此,當上主—你們的上帝把土地賜給你們、使你們不受外敵困擾的時候,你們要消滅所有的亞瑪力人,使人不再記起他們。這事你們不可忘記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