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笞责之限 人有讼事、就于士师、士师听之、必直其义者、罪其恶者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恶人罪当受笞、士师使伏于前、如数笞之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笞数勿踰四十、若笞之过多、恐贱尔昆弟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踏谷之牛、勿笼其口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弟宜为兄立嗣 兄弟同居、其一无子而死、死者之妻、不可他适、夫弟当娶为妻、以尽厥分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首生之子、必为兄嗣、使于 以色列 中、不绝其名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如弟不欲娶之、则妇当至邑门、见长老曰、我夫之弟、不欲其兄留名于 以色列 中、不尽为弟之分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邑之长老必召而问之、如执意言不欲娶之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则妇于长老前、就而解其履、唾其面曰、不欲为兄立家者、必如是待之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后在 以色列 中、必称之曰解履之家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二人相斗、其一之妻、前欲援其夫、脱于击者之手、而执其下体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则必断其手、勿惜之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囊中勿有异权、一大一小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家中勿有异量、一大一小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惟权与量、俱必准确公平、致可延年、于尔上帝耶和华所锡之地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凡行此非义者、乃尔上帝耶和华所恶也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宜灭亚玛力族 昔尔出 埃及 时、 亚玛力 人所行于尔者、尔当忆之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彼不畏上帝、乘尔途间疲惫、杀尔后行之荏弱者、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尔上帝耶和华、拯尔脱于四周之敌、俾得绥安、于其所赐为业之地、则必涂 亚玛力 志于天下、尔勿忘之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