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作者|张逸萍
文章来源|审视心理学网
一般基督徒对天主教似乎都感到兴趣,这可能是大家「同根」的缘故,也可能是最近常有人谈起基督教和天主教的复合,虽然不是人人都赞成,但已经大有基督徒因此而开始质疑: 她的错误不是没有摩门教或耶和华见证人那样多,有可能复合吗?她的信仰是否改变了?她是异端吗?要回答这些问题,必须先弄清楚天主教的信仰到底是什么。
历史发展
初期教会饱受迫害,但主后三百多年,罗马皇帝君士坦丁(Constantine)改信基督教。接着之后,他颁布一道命令,承认基督教。就这样,一夜之间,教会进入一个新时代,从一个被残害的地下组织,变成皇帝的宗教信仰。
由于这样的改变,教会开始和世俗统治者勾结。
主后 451 年,教会为了尊崇一位出色的罗马教会人员大利欧(Leo the Great),所以授与「教皇」(Pope)的荣衔给他和他的后继人。后来大利欧以彼得是第一位普世主教作为理由,设法使罗马的主教取得普世主教的衔头。
590年,罗马主教贵格利第一(Gregory the Great)由于外交事情非常成功,因而奠定了教皇的世俗权力。他自称为「彼得的继承人」和「基督在世的代理者」。因着他辉煌的统治,给后来的教皇立了标准,所以他是教皇制度的主要建筑师之一。[1]
另一方面,当基督教变成国教后,她的信仰也慢慢转变,又加上新的教义。
例如 431年开始敬拜圣母玛利亚,但当时并未流行。1854年才有玛利亚无原罪的讲法,然后又在1950年宣布玛利亚升天。至于,教皇无误的教义,是 1870 年才流行的。
从十二、十三世纪开始,天主教内部出现了一些反对教庭的人物和言论。例如,约翰威克里夫(John Wycliff),他反对教皇权力,认为只有基督才是教会之首,又拒绝变质说,而且开始将圣经翻译为英语。
另一个反对教庭的人是约翰胡司(John Huss)。他热诚传道,后来被指为异端,关在监狱中,受尽残酷的对待,最后殉道。[2]
直到十五、十六世纪,由于教皇需要金钱建筑圣彼得大教堂,于是发行赎罪券。教士马丁路德(Martin Luther)忍无可忍,把他的九十五条论题钉在教堂大门前,反对赎罪券能除罪。
经过多次活动和辩论,马丁路德终于反抗罗马教庭的权威,和很多天主教历年累绩下来的不合圣经传统;路德亦因此被开除会藉。然而,有很多人支持路德的见解,于是改教运动便如火如荼地展开。[3]
天主教为了响应更正教的改教运动,召开了一个非常次的重要会议——天特会议(Council of Trent, 1543-63),1564 年发表他们的信条,澄清天主教和更正教信仰的不同,并声明传统是教会信仰权威之一,以及圣事有七件等,并且圣咒(诅咒信仰不相同的人)。
这个信仰宣言,正好指出天主教和更正教在信仰上的基本分别。现节录如下:
简而言之,天主教表示,信徒必须相信接受下列信仰:
(1)教会是解释圣经的最高权威;
(2)天主透过七件圣事赐人恩宠(天主教惯称恩典为恩宠);
(3)耶稣以物质方式存在于弥撒的圣体中;
(4)炼狱;
(5)崇拜圣母和其他圣人;
(6)大赦;
(7)罗马教皇和罗马教庭。不然,该受咒诅。
1529 年,马丁路德出版了他的《教义问答》(Catechism),非常成功,大受欢迎。
为了要对抗马丁路德的出版,天主教会也出版了《天主教教义问答》(Roman Catechism)。而罗马天主教这本教义问答,也使用了一段很长的时期,从 1566 年出版开始,到 1978 年,共有 817 次版。它被译成 17 种语言,直到 1960 年,教皇真福若望二十三世(Bl. John XXIII)仍然推荐它。
在它之后,天主教会也出现过一些教理,如《天门圣钥要理问答》(Baltimore Catechism),也相当流行。
第二次梵蒂冈会议(Vatican II,简称梵二,1962-65)把天主教带进一个现代化的阶段。1985年,有大主教建议,为了反映梵二的现代化信仰、革新的礼仪、新时代的生活,天主教教庭决定重订教理,1986年,教皇若望保禄二世(John Paul II)同意编辑《天主教教理》(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,下面简称《教理》)。1992 年最后被批准。1996 年被翻译为中文。[5]
虽然梵二是天主教一个重要的里程碑,但一般基督徒批评,天主教的信仰并没有改变,只是做法改变了。例如,天特会议所强调的几点信仰,仍然可以在这本新的《天主教教理》中看见。这点容后详谈。
这一本新教理的措词比较温和及巧妙。另一方面,天主教人士响应基督徒的质疑亦愈来愈巧妙,不小心的话,由还会以为天主教信仰和基督教信仰实在没有太大不同,但若细心读,不难发现,他们不过在兜圈子。
信仰权威
(一)圣经
表面上天主教表示圣经是她的最高权威,但事实上,她在圣经以外另有权威。
(二)教会训导
教会训导(magisterium)的意思乃指,罗马教庭拥有教诲权,信徒有责任去接受。所以,教会是唯一解释圣经的权威。《教理》清楚表示,正确解释或传授天主圣言的职务,只交给教会训导当局,因为他们是彼得的继承人。 [6]
为什么一般信徒不可能明白圣经?必须遵从教会训导?天主教表示,上帝的启示已「交给他的宗徒和他的圣教会保管,代代相传」,新约圣经是由教会产生的,既然如此,她当然有权去解释。所以信徒应该接受「教会的生活宣讲(圣传)和圣经,因为二者皆由天主圣神而来」。[7] 即是说,天主教徒应该接受圣经和教庭对圣经的解释。
事实上,天主教更进一步宣称: 教会是圣经的母亲,[8] 圣经从教会而来。有教会,才有圣经。可是,圣经是神的话,神默示先知和使徒写下来,所以使徒是有特殊地位,(请见「圣经可信」(上)文),但是,教会不等于使徒,也不等于先知,所以罗马教会不应该把自己放置于圣经之上。
(三)传统
天主教不但认为她有权柄解释圣经,她亦表示,解释圣经的最高权威是圣灵,圣灵帮助教会慢慢明白真理。
新约圣经只是当时的传统,但圣传(tradition,天主教称教会传统为圣传)有圣经所没有的真理,例如马里亚的无原罪教义就是一个例子。[9]
换言之,除了圣经之外,上帝不断地给教会启示,圣灵不断让教会明白真理,所以,圣经和传统,同样重要,二者同是上帝的启示。
《教理》从另一个角度来解释﹕启示虽然完成,但是没有人去阐明,籍着宗徒继承,传承和圣经联系密切,二者有同一目标,相辅相成,所以新约圣经是圣传的产品。
《教理》说:「圣传与圣经彼此紧紧相连并相通,因为两者都发自同一的神圣泉源,在某种情况下形成了同一事物,趋向同一目标。」[10] 所以,教会传统阐明圣经,是圣灵帮助教会明白圣经的结果。
总而言之,圣经由教会而产生,是当时上帝对人的启示,圣灵继续启示教会,为教会解释圣经,成为后来的传统。所以,教会训导、传统、圣经一样重要。正如一位神父说:「教会训导、圣经、传统是真理的三脚架。」[11]
(四)次经
稍有认识的人都知道,天主教圣经比基督教圣经,在旧约部分多了几卷书。这几本书是从《七十士译本》(Septuagint)中挑选的。基督教圣经只包含希伯来文旧约圣经中的书卷。不同的是七卷书,天主教称它们为 Deutero-canonical books(次经),认为都是神所默示的。但基督教称之为 Apocrypha(次经)[a],认为它们不是神默示的。[12]
这些书就是:《多俾亚传》(Tobit),《友弟德传》(Judith),《玛加伯》上、下(1 & 2 Maccabees),《智慧篇》(Wisdom),《德训篇》(Ecclesiasticus),《巴路克传》(Baruch)等。[b]
虽然这几卷书一直流传,但在旧约正典成立的时候,不为犹太人接纳。还有一点必须一提,这些次经是在马丁路德改教运动时才被天主教教庭接纳的,让人无法不怀疑其动机何在。
(五)私人启示
天主教认为,教会训导是解释圣经和宣布教义的唯一权威;圣灵帮助教会明白最重要的真理。但是,圣灵有时候也会给某些人所谓私人的启示(Private revelation)。
这些启示可能不是为了整个教会,而且可能不是长期的。这些私人启示包括预言、异象,例如有人自称看见圣母。当然,教会要去审查和辨别,例如,教会接纳和尊重在花蒂玛( Fatima)看见玛利亚出现的异像。[13] (事实上,很多天主教传统都是建基于这些私人启示。)
[a] 两个英文字,Deutero-canonical books 和Apocrypha 中文都翻译为「次经」。
[b] 此处七卷书的中文译名以天主教圣经为准。
注:
[1] 累尼克着,郑英华译,《基督教史略》(香港﹕证道出版社,1964)p. 71-72,76-78。
[2] 同上,第十一章。
[3] 同上,第十三章。
[4] John H. Leith, Creeds of the Churches: A Reader in Christian Doctrine from the Bible to the Present, 3rd ed. (Atlanta: John Knox Press, 1982), p.440-442.
[5] Alfred McBride, Essentials of the Faith: A Guide to the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, p. 9-15.
[6]《天主教教理》(香港﹕香港公教真理学会,1997),p.28。
[7] 同上,p.1980。
[8] 傅文辉,《天主教基督教促膝谈心》(台北﹕思高圣经学会出版社,民国81年),p.3。
[9] Alan Schreck, The Essential Catholic Catechism (Ann Arbor, MI: Charis Servant Publications), p. 16-19.
[10] 《天主教教理》 , p. 24-30。
[11] Schreck, The Essential Catholic Catechism, p. 31.
[12] Ibid., p. 21.
[13] Ibid., p. 30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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