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伊利莎白女王一世以来,英国圣公会成为主教制,就是由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会,并在公共崇拜中遗传许多天主教的礼仪,此举引起许多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满,这群忠于改革的人就是当时的清教徒。在1643年,查理士(Charles)当政之时(1625~1649),当时议院的议员以清教徒居多,他们期盼以清教徒改革原则重整英国教会,于是在韦斯敏斯德文教堂召开了一个大型的议会,与会人士有121位牧师, 30位议院的议员,及8位列席的苏格兰代表。对于教会应采取的体制,人人看法不同,而以赞成长老制者居多:在神学的立场上,大家则一致认同加尔文的观点,否定阿民念派及罗马天主教。
经过三年的讨论,议会于1646年12月完成了韦斯敏斯德信条,供日后议院及议会之用。信条的内容完整、精确、简洁、平衡,每一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讨论及公开的辩论,参与者阵容之坚强也属罕见。信条于数个月后加入圣经的章节引证,是年六月得到议院的批准。
虽然在英国此信条所获得的公认只到1660年,但它深受清教徒的爱戴,在苏格兰也为议会及议院所接纳;后来随着新大陆的移民而传入北美洲,是在英、美的长老派及北美的公理会与浸信会中最具影响力之信条。
此信条是加尔文神学,清教徒及圣经融合的结晶,共有卅三章,其特色有下列几点:
1.文中论述的次序为圣经、上帝、世人、基督、拯救、教会及末世,成为现代教义神学分段的先驱。
2.开宗第一章的圣经论,华腓德(B.B.Warfield)称之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圣经论告白。
3.预定论在此信条中展现成熟的风貌,平衡地教导了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。
4.着重圣约神学,以此解释在历史中神与人的关系。
5.确认清教徒所强调的得救的确知。
第一章
论 圣 经
Part.
1
本性之光与创造护理之工,虽彰显神的善良、智慧和权能,叫人无可推诿;但都不足以将得救所必须的,有关神及其旨意的知识赐予人。所以神愿意多次多方将自己启示给他的教会,并向教会宣布他的旨意;以后,为了更加保守并传扬真理的缘故,而且为了更坚立教会,安慰教会,抵挡肉体的败坏,并撒但与世界的恶意起见,遂将全部启示笔之于书。于是,神先前向他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方法已经停止,故圣经成为我们最必要的。
Part.
2
在圣经,或笔之于书的神言的名义下,包括旧新约全书,即旧约三十九卷,新约二十七卷(书名于此从略)。这些书都是出于神的默示,为信仰与生活的准则。
Part.
3
一般称为伪经(Apocrypha)的各卷,既非出于神的默感,所以不属圣经正典,因此(伪经)在神的教会中没有权威,只能当作其他属人的著作看待或使用之。
Part.
4
应受信服的圣经权威,不在乎任何人或教会的见证,乃完全在乎神(他是真理的本身)是圣经的著者。因为圣经是神的话,所以当为我们接受。
Part.
5
我们可能受教会所作之见证的感动与影响,因而对圣经有高度敬畏的尊重。圣经主题属天的性质,教义的效力,文体的庄严,各部的符合,全体的目的(将一切的荣耀都归给神),人类唯一得救之道充分的显示,和其他许多无比的优秀点,以及全体的完整,都足以证明圣经本身为神言的证据。虽然如此,我们所以十分接纳并确实相信圣经之无谬的真理性与属神的权威,乃是由于圣灵内在之工,藉着并同着神的话在我们心中所作的见证。
Part.
6
凡神关于他自己的荣耀,人的得救,信仰与生活一切所必须之事的全备旨意,都明明记载在圣经内,或从圣经中推出正当的与必然的结论;所以无论何时,不可藉着圣灵的新启示,或凭人的遗传,给圣经再加上什么。
虽然如此,但我们承认为了明了圣经中所启示的得救知识,圣灵的内在光照是必须的;并且承认有些关于敬拜神,和教会行政的某些详情,因与人类行为和人类社会是相关的,故亦可凭人的经验和基督徒的智慧来规定,但必须时常遵照圣经的一般规则。
Part.
7
圣经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样清楚,对各人也不都同样明了;但为得救所必须知道,必须相信,必须遵守的那些事,在圣经的各处都有清楚的提示与论列,不但是学者,就是不学无术的人,只要正当使用普通方法,都能得到适当的理解。
Part.
8
用希伯来文(是古时神选民的国语)所写的旧约,和用希利尼文(是新约时代各国最通行的文字)所写的新约,都是受神直接的灵感,并且由于神特别的照顾与护理,历经世代,保守纯正,所以是可靠的;因此一切有关宗教的争辩,教会终当以圣经为最高裁判者。
但因神的众百姓并不都通晓这些圣经原文,而且他们对圣经有权利与兴味,并以敬畏神的心,听神吩咐去诵读和考查圣经;所以凡圣经所到之地,都应译成各国的通行语,使神的话丰丰富富地存在各人心里,令他们可以用讨神喜悦的方式去敬拜他,并藉着圣经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着盼望。
Part.
9
解释圣经的无谬规则就是圣经本身(以经解经)。所以对圣经哪一部分的真正和圆满意义发生疑问时(该意义不能有多种,只有一个),就当用他处较为更明了的经文,藉以查究和明了其真义。
Part.
10
决定宗教上的一切争论,审查教会会议的一切决议,古代著者的意见,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灵感,都当以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为最高裁判者,而且对其判决拳拳服膺。
第二章
论神和三位一体
Part.
1
神是独一永活的真神,他的实在完全是无限的。至纯之灵,眼不能见;无体,无肢体,无情欲,无变化,广大无边,永远,不可思度,全能,全智,至圣,最自由,完全自存,他为自己的荣耀,按照自己不变而至公义的旨意行作万事;最慈爱,恩惠,怜悯,忍耐,有丰盛的善良与真理,赦免罪孽、过犯与罪恶;是那殷勤寻求他的人的赏赐者;同时,他的审判最为公义,极其可畏,恨恶诸恶,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。
Part.
2
神在自己里面,并由自己而有一切生命,荣耀,善良,祝福;单独在自己里面,并对自己是完全满足的,不需要他所造的任何被造之物,也不从他们得到任何荣耀,但只在他们里面,藉着他们,向他们,并在他们身上彰显他自己的荣耀:他是万有的独一根源,万有都是属于他,藉他而立,归于他;并且在万有之上有至高统治权,藉他们,为他们,并在万有之上行他自己所喜悦的事。
万事在他面前都是赤露敞开,昭然若揭;他的知识是无限的,毫无错误,并不依靠受造之物,所以没有任何事物对他是偶然的或不确定的。他在自己的一切计划、作为和命令中都是至圣的。天使、世人、以及别的受造之物,必当将他的美意所求于他们的敬拜、事奉、或顺从都归给他。
Part.
3
在神的统一性内有属于一本质、权能、永远的三个位格,即为父的神,为子的神和为圣灵的神。父不属那一个,既非所生,亦无所由出;子永远由父所生;圣灵永远由父和子而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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