牧者心语|耶稣厘清杀人的定义
约翰·麦克阿瑟天天灵修2024-04-12
文|约翰·麦克阿瑟~
“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,说:‘不可杀人’,又说:‘凡杀人的,难免受审判。’只是我告诉你们:凡向弟兄动怒的,难免受审判(有古卷在“凡”字下添“无缘无故地”)。凡骂弟兄是拉加的,难免公会的审断;凡骂弟兄是魔利的,难免地狱的火。
----马太福音5:21-22节
综观整个历史,大多数的正经人都相当确定:他们至少没有犯一种罪,就是杀人。墨守成规的智慧将杀人局限于夺走另一个人肉身的生命。但耶稣对于有关杀人的教导,却粉碎了这许多好人自鸣得意的自义。
神原来的命令是【不可杀人】,这当然是出自圣经(出20:13)。但犹太人在民事法庭审理杀人的案件,在三个方面不符合圣经的标准:它没有制定死刑(创9:6),它没有考虑神的圣洁属性(祂在施行审判上的角色;夺走照着祂的形象被造之人的性命的罪;或一般不顺服律法的罪),以及没有论及内心触犯的谋杀。这些遗漏之处忽略了大卫在诗篇51:6节的陈述:【祢所喜爱的是内里的诚实;祢在我隐秘处必使我得智慧。】。
耶稣以【只是我告诉你们】这几个转接的字,开始向我们指明圣经对于杀人与其含义的理解。杀人远比夺走某人的肉身更具深意。它源自内心的邪恶思想,无论最终是否对别人采取暴力行动,都仍然是个严重的罪。
默想与应用:
如果耶稣比之前更严格看待此事,那么得着释放脱离律法又有何自由之处呢?为何这比黑白分明的条例更有帮助?
----(选自《每日效法基督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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