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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记十八章 1~6 节与利未记十八章 24~30 节是夹于其间利未记十八章 7~23 节的前后框架,这前后的框架主导了利未记十八章 7~23 节的神学观念,说明了以色列民需要守耶和华命令的原因,而这前后框架的写作对象是以色列民(congregation),经文常用「你们」作为写作对象,而利未记十八章 7~23 节的写作对象是个别的(individual)男性 [ 23 节关于女性的描述是一种附加的条例 ] , 经文常用阳性的「你」作为对象。在内容方面,利未记十八章 7~23 节记载了关于性行为的禁令,主要分为两段:十八章 7~19 及十八章 20~23 节,两者都是针对以色列民中的成年男性的性行为,前一段是此人与亲人的关系,后一段却是非亲人的关系。
利未记十八章 6~23 节最常运用的字眼是「不要露 XX 的下体」,这很明显是指性行为,指出这成年男性禁止与那些人发生性行为。另一个常用字是「骨肉之亲」(flesh)(十八 6、12、13、17),说明不可发生性行为的对象是众多的「骨肉之亲」。事实上,性欲是一种很强的欲望,需要首先在亲人当中除去性行为,以大的力度说明这种行为必须被律法禁止,好使在关系上不会带来严重的破坏。关键是,男人只可以与他的妻子发生性行为,此乃这些众多禁命的基本原则所在。再者,整段十八章 7~17 节都是以男性的角度撰写,因为在当时父权社会当中,男性对于性的诚信保障了女性关于性的诚信,所以经文只会由男性的角度来看。
在非亲人的禁令方面(十八 18~23),主要针对的是社会的和谐与稳定,因为在父权的社会中,女性的地位比较低,需要藉着律法的保障,来使她们免受男人的性侵犯,这样看来,律法是为了保障弱势的人免受别人的欺压。这些禁令包括不可使儿女经火献给摩洛(十八 21)、同性性行为(十八 22)及人兽交(十八 23)。这三样都是有违人性的罪行,献儿女的罪行会亵溃神的名(十八 21),同性性行为是可憎恶的事(十八 22),人兽交是逆性的事(十八 23),比之前任何的性罪行更为严重, 必须立法去禁止,好使神的选民活出道德上的圣洁。
思想:
神创造一男一女、一夫一妻、一生一世的婚姻制度,目的是让人在性行为上保持圣洁的生命。「性」不是不洁的东西,是神为夫妻盟约关系下所赐的礼物, 但如果人任意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,神便视之为大恶及可憎的事,因为这会大大破坏夫妻及人伦的关系,带来极大的伤害。律法的订立是为保障人免受这种伤害,也同时成为人的警惕。到底你如何面对自己的性欲呢?你会否与一些非配偶的异性过份亲密(无论在情感或身体上)呢?求主叫我们能保持圣洁,活出恩约子民应有的生活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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